《簡帛》|吴良寶、羅運兵:雲夢鄭家湖出土六年右工銅鼎爲宋器考
雲夢鄭家湖出土六年右工銅鼎爲宋器考
吴良寶
(吉林大學考古學院古籍所)
羅運兵
(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)
摘 要:雲夢鄭家湖戰國墓出土的六年右工銅鼎,從三級監造制度、用字習慣以及“年、乍”等文字寫法來看,這最有可能是一件宋國鑄造的銅器,年代是宋王偃六年(前323年);以往被推定爲魏國或韓國兵器的十七年、十九年相邦
關鍵詞:鄭家湖 銘文銅鼎 宋國銅器
2021年發掘的湖北雲夢鄭家湖M277出土一件有銘銅鼎,通體無紋飾,短蹄足,共刻有五處文字(圖一·1—4):
六年,右工肖、乍工書、冶成。正□八斤四八朱。曰:十九。(腹部口沿刻)
吂,亡需=(鼎蓋、鼎耳刻)
四年,□邑(鼎蓋刻)
容九升(腹部口沿刻)
内容涉及鑄器、置用等,下面分别加以説明。
圖一(選自“文博中國”2022年2月28日)
腹部口沿的那處長銘文,前半部分的“六年,右工肖、乍工書、冶成”屬於“物勒工名”的性質,“冶”字的寫法常見於三晉(韓魏兩國)、齊系文字;後半部分“八斤四八朱”是指鼎的重量,“曰:十九”可能是器物的編號。“斤、朱”衡制的使用除了秦國之外,戰國晚期的三晉地區也開始使用。
鼎蓋刻的“四年,□邑”、鼎腹口沿刻寫的“容九升”,從文字風格、内容來看,最有可能是六國文字。鼎銘“容”的用法也見於東/西周國的公朱左官鼎(《銘像》4·2256)、趙器五年春平相邦葛得鼎(《銘像》5·2387)等。鼎銘“八斤四八朱”,如以一斤253克計算,共計2056克,這與實測得到的鼎重2113克基本相符。鼎腹口沿刻寫“容九升”,實測得到的容積数据爲1878毫升(用清水測量),大於韓國陶量一升(益)168—169毫升;韓器“隋㐭四斗”銅壺一斗1685毫升的數值,而與韓器少府盉、春成侯盉實測所得一益191—193毫升;以及趙器春平相邦葛得鼎一益約192.5毫升的數值相當。這可能是記容銅器不如量器那麼精密的緣故。
鼎耳、鼎蓋上的兩處“吂亡需=”是由不同書手刻寫的,“亡需”刻寫位置與“吂”字稍有間隔,且右下角都有“=”符號。“吂”也見於二十四年吂令戈(《銘像》32·17229)、“吂右庫”鐏等多件魏國兵器銘文,戈銘“吂”即地名“許”,在今河南許昌市東。鼎銘“吂亡需=”是否可以連讀,“吂”、“亡需”是地名還是人名,目前尚無善解,待考。
鄭家湖銅鼎的多處銘文中,“六年”那一部分的“物勒工名”文字肯定是最早刻寫的,“吂亡需=”“四年,□邑”“容九升”等記容積、置用信息的尚在其次(具體的刻寫順序待定),“八斤四八朱”那一部分文字的刻寫時間大概最晚。
鄭家湖有銘銅鼎的國别與年代,可以從監造制度、文字的特徵性寫法等角度加以推考。
“六年,右工肖、乍工書、冶成”這一“物勒工名”的内容,可與十七年、十九年相邦
十七年,相邦
《銘像》17265戈
十九年,相邦
《銘像》17265戈“備注”
十九年,相邦
《銘像續》1250戈
鼎銘的“乍工”就是戈銘“左乍攻”的“乍攻”,因此“右工”之“工”最有可能是戈銘“攻室”的簡稱。可見,鄭家湖出土的這件銅鼎實行的是“工(攻室)、乍工(攻)、冶”的三級監造制。
鼎銘“工(攻室)”之前没有鑄造城邑之名,這與魏國銅器的監造制度有着明顯差異:魏惠王、魏襄王時銅器實行的是縣邑實行“令/工帀、眂事、冶”三級監造制;魏昭王及之後實行的是“令、工帀/上官冢子、冶”、“令、工帀、大夫、冶”的等級制。韓國銅器暫未見三級監造制,也没有“工、乍工”這樣的職官名;從用字習慣來看,魏、韓等國的“工”字也不作“攻”。
鼎銘“右”字的刻寫風格還與齊系石磬刻銘相同,不僅如此,“冶”字的寫法也常見於戰國中晚期三晉、齊系文字。尤可注意的是,鼎銘“乍”字(圖二·1)與郳公镈(《銘像》29·15818。圖二·2)、
(圖二)
鼎銘“年”字的寫法(圖三·1)不僅與上引相邦
(圖三)
此外,鄭家湖六年右工鼎、相邦戈銘文“左、右”之後都省略了“庫”之類的機構名,這與齊系兵器銘文“地名+左/右庫”常省略爲“地名+左/右”正相符合。這也是鼎、戈與齊系文字關係密切的佐證。
從“乍、冶、年”等字的特徵性寫法來看,鄭家湖M277出土的這件銅鼎銘文具有齊系文字、三晉文字的某些特徵;鼎銘體現的三級監造制度雖然主要流行於三晉地區,但“工(攻室)、乍工(攻)、冶”的具體内容又和三晉各國通行的“令、工帀/視事/冢子、冶”又有明顯的區别。種種迹象表明,該鼎有可能是宋國之物。本文所説如果屬實,從三晉銅器、兵器資料來看,這種三級制度的實施一般來説不早於戰國中期魏惠王前元三十年(公元前340年),則鼎銘“六年”應是宋君偃稱王(《史記·宋微子世家》“君偃十一年,自立爲王”)之後的第六年(前323年。當魏惠王後元十二年),該鼎由宋國鑄造,後輾轉落入秦人之手。
除了春戰之際的宋公欒戈、幾件
附記:本文在撰寫和修改過程中,李天虹、劉洪濤、周波、徐在國先生先後提供了諸多幫助和建議,謹此一并致謝。
本文原載《簡帛》第26輯,引述請據原文。
編輯|張雅昕
審核|魯家亮